(2015)丰民初字第27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国胜诉北京京铁汇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胜,北京京铁汇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7135号原告王国胜,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京铁汇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铁家园二区八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何楠,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胜诉被告北京京铁汇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铁汇缘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京铁汇缘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青为涉案房屋实际承租人,李青应为本案被告,李青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告王国胜与被告京铁汇缘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青塔南里1-508号房屋委托被告进行代租。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京铁汇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红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