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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罗昱兵与晏凤华、晏荣国、吴慧庆、廖桂连、周淑梅、晏春梅、新余市渝水区荣鸿葡萄农民专业合作社、新余市华兴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诉中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昱兵,晏凤华,晏荣国,吴慧庆,廖桂连,周淑梅,晏春梅,新余市渝水区荣鸿葡萄农民专业合作社,新余市华兴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94号申请人罗昱兵,男,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晏凤华,男,1947年11月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晏荣国,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吴慧庆,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廖桂连,女,1950年1月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周淑梅,女,1975年7月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晏春梅,女,1977年5月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新余市渝水区荣鸿葡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晏荣国,该合作社负责人。被申请人新余市华兴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伍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昱兵与被申请人晏凤华、晏荣国、吴慧庆、廖桂连、周淑梅、晏春梅、新余市渝水区荣鸿葡萄农民专业合作社、新余市华兴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昱兵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晏凤华、晏荣国、吴慧庆、廖桂连、周淑梅、晏春梅、新余市渝水区荣鸿葡萄农民专业合作社、新余市华兴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7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案外人谭慧瑛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北湖中路房屋为该诉讼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案外人谭慧瑛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北湖中路房屋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晏凤华、晏荣国、吴慧庆、廖桂连、周淑梅、晏春梅、新余市渝水区荣鸿葡萄农民专业合作社、新余市华兴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7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