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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中法执字第00149、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魏秀荣与杨毅、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秀荣,王璐,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法执字第00149、150号申请执行人魏秀荣申请执行人王璐。委托代理人唐宝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运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毅。魏秀荣与杨毅、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冀民一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9月17日本院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委托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1、承市国用(2007)第04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价值。2、欣雅山庄地下车位使用权,使用年限与地上房屋相同。(车位号为04号、06号、11号、12号、14号、15号、26号、27号、28号、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45号、46号、47号、48号、49号、51号、54号、57号、59号、61号、62号、79号、82号、83号、96号、98号、102号、103号、104号共33套)3、欣雅山庄房屋1号楼1103室、2号楼404室、903室、1103室、5号楼101室、102室、6号楼1501室、1604室的所有权价值。4、欣雅山庄3号楼103储藏间、104储藏间、5号楼103储藏间、104储藏间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根据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承德德汇评报字(2015)第7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被执行人所有的资产的价值的鉴定价格为29721775.00元。并于2015年12月10日依法送达了承德德汇评报字(2015)第7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被执行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针对被执行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但因2号楼903室、1103室产权不清,待本院查清后进行处理。现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按评估价格28571095.00元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1、承市国用(2007)第04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2、欣雅山庄地下车位使用权(车位号为04号、06号、11号、12号、14号、15号、26号、27号、28号、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45号、46号、47号、48号、49号、51号、54号、57号、59号、61号、62号、79号、82号、83号、96号、98号、102号、103号、104号共33套)3、欣雅山庄房屋1号楼1103室、2号楼404室、5号楼101室、102室、6号楼1501室、1604室的所有权。4、欣雅山庄3号楼103储藏间、104储藏间、5号楼103储藏间、104储藏间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刚审判员  齐XX审判员  XX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