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沙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伍灼利与郑婉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恩法沙民初字第111号原告:伍某,男。被告:郑某,女。原告伍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伍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恩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无财产争议。因婚前相识时间短,了解不深。被告是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天,被告便离开恩平回香港,从此再没有和原告联系。原告打电话给被告发现是空号,后来也多次到被告原地址寻找无果。原、被告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因相识短短一个月,根本未能培养起感情,被告在登记后便不知所踪,夫妻感情更无从谈起,夫妻感情有名无实。2011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找不到被告而撤诉。原告现诉讼到庭,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结婚证原件2份。被告郑某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恩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无财产争议。被告是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便离开原告,夫妻双方分居别食至今,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1年12月2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找不到被告而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原、被告长期分居,失去联系,夫妻关系有名无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规定,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郑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伍某与被告郑某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爱武人民陪审员 吴一玉人民陪审员 刘彬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松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