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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一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一初字第190号原告王某某,住址兰西县。被告藏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行为合法。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伟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