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一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一初字第190号原告王某某,住址兰西县。被告藏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行为合法。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伟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