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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姚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杨德玉申请执行杨从学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玉,杨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杨德玉。住姚安县。被执行人杨从学。本院在执行杨德玉申请执行杨从学赡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姚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项确定义务:由被告杨从学给付原告杨德玉大米180公斤、执行款12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杨德玉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家庭还未处理好,已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姚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不再执行,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