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杨德玉申请执行杨从学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玉,杨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杨德玉。住姚安县。被执行人杨从学。本院在执行杨德玉申请执行杨从学赡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姚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项确定义务:由被告杨从学给付原告杨德玉大米180公斤、执行款12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杨德玉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家庭还未处理好,已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姚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不再执行,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