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祁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991号原告祁某某,女,回族。被告马某某,男,回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以私下解决为由,原告祁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祁某某承担。审判长 赵玉琴审判员 祁晓贤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