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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陈帮华与李娟、宋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娟,陈帮华,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娟,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南瑞新城**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40202198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帮华,女,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禹王宫新宇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402021962********。原审被告:宋龙,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上诉人李娟因与被上诉人陈帮华、原审被告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娟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情形,遂于2016年1月1日书面通知其交费,但交费期限届满后,李娟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