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晓娟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2015石民初90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娟,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907号原告王晓娟,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贺利祥,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强,户籍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晓娟诉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娟的委托代理人贺利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娟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以生意用途为借口,分别于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27日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22500元整,当时承诺很快归还,至2015年4月14日除还给原告共3000元外,尚差19500元仍未归还,原告于是找到被告要求归还,被告以暂时资金紧张为由,要求推迟到2015年6月30日一次性还清,并补写了一张借条,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19500元,可是到期后被告又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也不接原告电话,原告催得急了,被告甚至威胁原告,要弄死原告,为此原告还曾报警求助。请人民法院查明以上事实,依法判令如下: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9500元;2、从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时止,以195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张强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晓娟曾分别于2015年3月15日、17日、19日、27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张强出借共计22500元,原告述称被告后向其清还3000元。2015年4月14日被告张强向原告王晓娟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晓娟人民币现金壹万玖仟伍佰元(¥19500元)元整,用于生意用途,经双方协商约定于2015年0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空口无凭,特立此据。此据!借款人:张强身份证号码:××日期:2015年04月14日”。因原告向被告催收剩余借款未果,原告遂于2015年8月21日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本案中提供了《借条》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大路支行出具的《汇款明细清单》等证据。本院受理本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住址及经常居住地址拟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司法文书,但均被退回。因被告张强下落不明,本院特向被告发出开庭公告,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应诉,被告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认为,被告张强向原告王晓娟借款,有张强向王晓娟出具的《借条》及银行汇款明细清单等可予证实,故张强与王晓娟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清楚明确。借款应当归还,张强有义务及时向王晓娟清偿借款,对王晓娟要求张强清偿剩余借款本金19500元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在《借条》中只约定借款期限而未约定借款利息,现原告主张被告从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应予支持。被告张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强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晓娟清还剩余借款本金19500元;二、被告张强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晓娟支付利息(利息以195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张强负担(原告已垫付受理费144元,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上诉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林人民陪审员 王沛坚人民陪审员 麦琦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