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陕西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下寨镇。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初字第025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