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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傅方武与瑞安市湖岭村彭埠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方武,瑞安市湖岭镇彭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990号原告傅方武。委托代理人金光华(特别授权)。被告瑞安市湖岭镇彭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克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方武与被告瑞安市湖岭镇彭埠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方武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傅方武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方武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小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