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7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柯晓荣与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晓荣,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王思思,袁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943号原告柯晓荣,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1091号,组织机构代码59052337-X。法定代表人刘祥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明轶,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万盛区。第三人王思思,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第三人袁峰,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晓荣与被告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思思、袁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晓荣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晓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晓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柯晓荣自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国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