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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王吉宝与韩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宝,韩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9号原告王吉宝,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韩玉生,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