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王吉宝与韩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宝,韩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9号原告王吉宝,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韩玉生,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