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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一审 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合江县。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5月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元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德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杜某盗窃自行车8起,可查明的赃物总价值2639元。具体事实如下:1.7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杜某窜至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社区阳光路宏兴百货门口,盗走被害人万某一辆速风牌自行车(无法估价)。2.8月1日晚上,被告人杜某窜至晋江市罗山街道SM广场2号门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庄某一辆自行车(无法估价)。3.8月4日,被告人杜某窜至晋江市罗山街道SM广场5号门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陈某一辆价值2639元的捷安特牌自行车。4.8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窜至晋江市梅岭街道桂山社区万达广场1号门治安岗旁自行车停放区,盗走被害人丁某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无法估价)。5.8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杜某窜至安溪县城厢镇建达大道天桥下人行道,盗走被害人蔡某一辆美利达牌自行车(无法估价)。6.8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杜某窜至安溪县凤城镇八三一路联谊润家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洪某一辆信保牌自行车(无法估价)。7.8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杜某窜至安溪县城厢镇大同路672-676号天宇茶具店门口,盗走被害人胡某一辆美利达牌自行车(无法估价)。8.9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窜至安溪县城厢镇永安路148号门口,盗走被害人上某一辆美利达牌自行车(无法估价)。本院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杜某处扣押23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钳子,书证发票、扣押物品清单及其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万某、庄某、陈某、丁某、蔡某、洪某、胡某、上某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图及其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其照片,监控录像及其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人民币233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退赔被害人陈光宗。三,责令被告人杜某退赔被害人陈光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9元,并责令被告人杜某退赔被害人万忠武、庄荣彬、丁钦龙、蔡伟贤、洪河梁、胡晓伟、上官文伟的相应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经营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