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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朱斌、邓爱玲等与邓延堂、洛阳春天普瑞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邓爱玲,邓延堂,洛阳春天普瑞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48号原告:朱斌,男,1956年2月13日生,汉族。原告:邓爱玲,女,1955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邓延堂,男,1958年1月22日生,汉族。被告:洛阳春天普瑞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云昌,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河区。负责人:郑善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斌、邓爱玲诉被告邓延堂、洛阳春天普瑞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斌、邓爱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斌、邓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斌、邓爱玲负担。审 判 长  张 联审 判 员  张 迪人民陪审员  孟庆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郭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