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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高少峰、高少山与怀化市鹤城区民族文化艺术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怀鹤执字第239号高少峰、高少山:怀化市鹤城区民族文化艺术学校: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高少峰、高少山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民族文化艺术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民族文化艺术学校于2016年1月22日将承租申请执行人高少峰、高少山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809号的房屋及怀化市鹤城区民族文化艺术学校在申请执行人房屋上修建的房屋一并腾空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高少峰、高少山,本案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