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郭成与厦门市公安局中华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思行初字第123号原告郭成,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中华派出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思明东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黄刚毅,厦门市公安局中华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彭志成,厦门市公安局中华派出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建仁,厦门市公安局中华派出所工作人员。第三人李嘉健,男,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郭成诉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中华派出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叶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江、人民陪审员郝晓琳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郭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中华派出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成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中华派出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成负担。审 判 长 王叶萍审 判 员 魏 江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栎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