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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四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平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树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平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四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国瑞,理事长。被执行人四平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赫忠杰,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树军,男,1957年9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树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赵树军所有的位于辽宁省昌图县老四平街一组八号砖混三层楼房,1-3层,建筑面积51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昌四房字第00**号。被执行人赵树军未按限期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查封的房屋进行委托评估并公开拍卖。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无人参加登记竞买而流拍,流拍价值为1081344.00元。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申请以第三次流拍价分割该房产,申请执行数额为478932.00元(本金3333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100600.00元、评估费16896.00元、拍卖费16896.00元、公告费300.00元、测绘费4140.00元、执行费68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树军位于辽宁省昌图县老四平街一组八号砖混三层楼房正房东侧,一至三层自东山墙向西延伸9.9米、南墙向北延伸8米,合计面积为237.60平方米,以物抵债归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等手续。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赵树军对四平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万元的三分之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