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汪永明与王结焰、李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永明,王结焰,李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301号原告:汪永明,男,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王结焰,男,196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李记华,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汪永明与被告王结焰、李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汪永明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李记华,汪永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永明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永明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