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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4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阿克苏华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朱建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华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朱建军,朱建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4759号原告阿克苏华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王城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志强,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军,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被告朱建洪,男,汉族,约43岁,个体户,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华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建军、朱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华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诚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地区华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克苏华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18元,已减半收取5809元,由原告阿克苏华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彬助理审判员 张 璐人民陪审员 孟献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