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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终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臧淑香与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久青村民委员会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704号上诉人臧淑香,女,汉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久青村村民。上诉人臧淑香因与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久青村民委员会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民初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原系黑龙江省安达县城郊公社太平桥大队四小队村民,于1981年1月22日与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久青村村民曲忠龙登记结婚,1983年3月31日,龙凤镇久青村土地被大庆石化企业征用,失去土地的被征用地村民都得到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养老保险待遇。1984年12月25日从原籍安达迁入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久青村三屯。久青村村民委员会以我在征地截止日前,虽然与被征地村民结婚、参加过生产劳动挣过工分、领过集体经济报酬、享受过福利待遇,但因为户口没迁入,不能认定为征地截止日前该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将我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享受不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待遇,不在石化企业解决被占地村民养老保险范畴。故请求法院对本案立案,支持上诉人诉请。原审查明:起诉人臧淑香于1981年1月22日与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久青村村民曲忠龙登记结婚。1982年12月16日取得了久青村的宅基地证。1983年3月31日,龙凤镇久青村土地被大庆石化企业征用。臧淑香的户籍是1984年12月25日从其原籍安达迁入久青村三屯,并在此居住至今。2011年10月28日大庆石化企业与大庆市人民政府提供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资金。石化企业依据建厂时征地文件批复及相关文件,确定三个村的被征地截止日期为1983年3月31日。2013年10月21日,久青村民委员会制定《关于石化企业占久青三屯耕地交纳养老保险人员界定原则及条件》,确定了人员界定的总原则为“占地截止日期以前出生、投靠或以其他原因落入被占村屯的,现仍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予以确认”,第三项第4条“被占村屯中符合条件的常住家庭人口中,投靠人员以户口落入时间确认,不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等时间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相关程序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后可以决定涉及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范畴,上诉人臧淑香要求确认其在被征地之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亚芬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