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行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陈小兵与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分局、嘉���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兵,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分局,嘉兴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4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小兵。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分局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嘉兴市人民政府。上诉人陈小兵因与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分局、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受初字第19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小兵上诉称:上诉人于2014年到嘉兴市信访局信访,嘉兴市信访局的行为系受嘉兴市人民政府委托,上诉人将嘉兴市人民政府列为被告于法有据。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及滥用职权的行为致使其从2004年报案上访至今一直无人受理,人身自由及财产权得不到保障,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或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上诉人陈小兵就多个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诉讼,不符合���政诉讼一案一诉原则,且其部分诉讼请求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舸南代理审判员  路 遥代理审判员  徐亮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赛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