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傅文庆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敖刑初字第32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敖汉旗,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2016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以敖检公诉刑诉(2015)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慧、赵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3日,被告人傅某某与陈殿杰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傅某某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P2X**的奔驰商务轿车转让给陈殿杰,用以抵顶欠款人民币25万元。2015年8月,被告人傅某某以借车使用为名,在陈殿杰处将该车借出后卖给辽宁省沈阳市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孙洪涛,孙洪涛又将该车转让给他人,被告人傅某某得款人民币15万元用于其他消费。事发后,被告人傅某某赔偿陈殿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马自达轿车一辆,并得到陈殿杰的谅解。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傅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傅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傅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被告人傅某某与陈殿杰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傅某某将其所有的号牌为辽AP2X**的奔驰商务轿车转让给陈殿杰,用以抵顶欠款人民币25万元。2015年8月,被告人傅某某以借车使用为名,在陈殿杰处将该车借出后卖给辽宁省沈阳市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孙洪涛,孙洪涛又将该车转让给他人,被告人傅某某得款人民币15万元用于其他消费。事发后,被告人傅某某赔偿给陈殿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马自达轿车一辆,并得到陈殿杰的谅解。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傅某某亲属向被害人陈殿杰赔偿了人民币15万元,并得到陈殿杰谅解。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敖汉旗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是:被告人傅某某案发前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同意被告人傅某某回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报案笔录,证实2015年6月9日,陈殿杰到敖汉旗公安局报案称傅某某以买车的名义骗取人民币25万元。3、被害人陈殿杰陈述:他与傅某某平时关系不错。自2013年开始,傅某某以搞工程为名多次在他处借款共计人民币128万元。2014年7月13日,傅某某开回一辆车牌号为辽AP2X**蓝色奔驰R350商务轿车跟他说顶账,他同意了。当时他们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傅某某出具了收据,同意用该车抵顶债务25万元,但没有给现金。2014年8月份,傅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向他借车,他借出车后傅某某以车坏为由一直未还,2015年4月,他得知傅某某将该车卖了,觉得被骗了,向敖汉旗公安局报了案。傅某某承认将车卖掉后不久,用一辆马自达6轿车抵顶卖车人民币25万元中的人民币10万元,剩下的钱他同意傅某某以后慢慢还。他认为傅某某人不错,可能是一时冲动,他愿意原谅他。4、证人孙洪涛证实,他是经营二手车市场的。2015年正月,傅某某将其开着的一辆车牌号为辽AP2X**蓝色奔驰R350商务轿车卖给了他,价款为人民币15万元左右。傅某某称该车是他本人的,并交给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他买完车过户后又卖给其他人,现在该车在什么地方不清楚。5、车辆买卖合同,证实傅某某将号牌为辽AP2X**的奔驰商务轿车以人民币25万元转让给陈殿杰。6、收据,证实傅某某卖车得款人民币25万元。7、身份证复印件、二手车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登记受理凭证,证实傅某某的身份及奔驰轿车的归属。8、被害人陈殿杰收据一枚,证实被告人傅某某赔偿人民币25万元的剩余款项人民币15元。9、敖汉旗司法局社区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傅某某案发前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对其判非监禁刑对社会无危害。10、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2014年7月13日,他与陈殿杰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将其所属的车牌号为辽AP2X**蓝色奔驰R350商务轿车转让给陈殿杰,用以抵顶欠他的人民币90多万元中的人民币25万元,并签了收据。他将车交给陈殿杰大概一个星期左右又将车借出,2015年2月份开到沈阳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将车卖给了一个叫孙洪涛的人,得款人民币15万元。他买马自达6花了人民币6.5万元,剩下的还账了。孙洪涛买车后过没过户不清楚。11、被告人傅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傅某某的自然身份。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傅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积极赔偿陈殿杰的损失,并得到陈殿杰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敖汉旗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傅某某案发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对社会发生危害,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东风审 判 员 王鸿雁人民陪审员 韩志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