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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某乙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腾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李某甲,男,汉族,腾冲市人。申请人李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甲以被申请人李某乙于2003年2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某乙死亡。经查,李某乙,男,汉族,与申请人李某甲系兄弟关系。李某乙于2003年2月26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5年1月12日,李某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某乙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20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李某乙的公告,同时将该公告张贴于李某乙户籍所在地。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乙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乙自2003年2月26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李某甲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某乙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映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玉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