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王启焕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焕,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629号原告王启焕。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张幸平,该区区长。原告王启焕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征收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奚小弟等人亦因不服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武昌征决字(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上述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本院于同年9月8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185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奚小弟等人的诉讼请求。奚小弟等人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2015)鄂行终字第0013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生效裁判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有拘束力,人民法院不能再对同一诉讼标的进行审理。原告所诉的行政行为已为一审、二审法院生效判决所羁束,本院不能再就该行为进行审理,该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启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莉荣审判员 罗 浩审判员 沈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