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与上海丰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上海丰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初446号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古宏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勇,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丰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孙业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诉被告上海丰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证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上海丰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丰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文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