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催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州磐雪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磐雪纸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民催字第00062号申请人苏州磐雪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新华村新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小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苏州磐雪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苏州磐雪纸塑包装有限公司遗失的票号30200053/25628645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4月30日,出票人全称东风越野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十堰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全称东风—派恩汽车铝热交换器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3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磐雪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晓明代理审判员 李 雪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