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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催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州磐雪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磐雪纸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民催字第00062号申请人苏州磐雪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新华村新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小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苏州磐雪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苏州磐雪纸塑包装有限公司遗失的票号30200053/25628645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4月30日,出票人全称东风越野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十堰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全称东风—派恩汽车铝热交换器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3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磐雪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晓明代理审判员  李 雪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