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敏德与杨志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9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昌,李敏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昌,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敏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张刚桥,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耿,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刘家庆。上诉人杨志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8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其实际居住地是广州市广园东路西坑5街30号404房,且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云支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41号二楼,两被告住所地均在广州市越秀区,故本案应当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丽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