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10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无业。2015年1月21日因本案被抓获,1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成某多次来到本市雁塔区、高新区、未央区等地居民小区,采取徒手将窗户掰开并翻窗入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室内财物。2015年1月21日,成某在本市长安区南里王村170号网吧内被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部分被盗财物。破案后,少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12月下旬的一天,成某来到本市雁塔区中XXX小区,徒手掰开该小区X号楼X单元X室被害人尹某家的前窗户,进入室内盗走一台黑色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灰色苹果牌IPAD某板电脑等物品逃离现场。后其将上述物品变卖销赃,赃款已挥霍。2、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成某来到本市未央区XXX小区,徒手掰开该小区X室被害人刘某甲的窗户,进入室内盗走一部白色苹果牌IPAD某板电脑、一个黑格子男士挎包等物品逃离现场。后其将上述物品变卖销赃,赃款已挥霍。3、2014年8月初的一天,成某来到本市高新区锦业二路XXX小区,徒手掰开该小区X号楼X单元X号被害人续某家的窗户,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一枚玉质某安扣、一部金色索尼TX100型照相机、一部索尼TX9C型照相机等物品逃离现场。破案后,玉质某安扣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成某来到本市高新区XXX小区,徒手掰开该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室被害人袁某家的窗户,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200元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已挥霍。5、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成某来到本市雁塔区XXX小区,徒手掰开该小区X号楼X单元X室被害人张某乙家的窗户,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一台黑色康柏牌笔记本电脑等物品逃离现场。后其将上述物品变卖销赃,赃款已挥霍。6、2014年12月上旬的一天23时许,成某来到本市高新区XXX小区,徒手掰开该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室被害人任某家的窗户,进入室内盗走一部白色苹果牌IPAD某板电脑、一张长安通公交卡(NO.08×××75)等物品后逃离现场,后其将IPAD某板电脑变卖销赃,赃款已挥霍。破案后,长安通公交卡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7、2014年12月的一天,成某来到本市高新区绿地世纪城小区,徒手掰开该小区X号楼X单元X室被害人权某家的窗户,进入室内盗走十几瓶茅台酒等物品后逃离现场。8、2015年1月1日19时许,成某来到本市高新区XXX小区,徒手掰开该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室被害人冉某家的窗户,进入室内盗走两套兔年生肖银条、一套1990邮票年册、一套1991邮票年册、两条软中华香烟等物品后逃离现场。后其将上述物品变卖销赃,赃款已挥霍。9、2015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15时许,成某来到本市雁塔区XXX小区,徒手掰开该小区X号楼X室被害人孙某家的厨房窗户,进入室内盗走美元420元(折合人民币2574.43元)、一条软中华香烟等物品后逃离现场。后其将上述物品变卖销赃,赃款已挥霍。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对成某判处二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无辩护意见,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成某多次来到本市雁塔区、高新区、未央区等地居民小区,采取徒手将窗户掰开并翻窗入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室内财物。2015年1月21日,成某在本市长安区南里王村170号网吧内被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部分被盗财物。破案后,少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12月下旬某日,成某来到本市雁塔区XXX小区,进入该小区X号楼X单元X室被害人尹某家中,盗走黑色“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灰色“苹果”牌IPAD某板电脑一台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2、2013年5月中旬某日,成某来到本市未央区XXXX小区,进入该小区X室被害人刘某甲中,盗走白色“苹果”牌IPAD某板电脑一台、黑格子男士挎包一个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3、2014年8月初某日,成某来到本市高新区锦业二路XXX小区,进入小区X号楼X单元X号被害人续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玉质某安扣一枚、金色“索尼”牌TX100型照相机一部、黑色“索尼”牌TX9C型照相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破案后,玉质某安扣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4、2014年8月中旬某日,成某来到本市高新区XXX小区,进入该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室被害人袁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2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已挥霍。5、2014年10月中旬某日,成某来到本市雁塔区XXX小区,进入该小区X号楼X单元X室被害人张某乙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黑色“康柏”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6、2014年12月上旬某日,成某来到本市高新区XXX小区,进入该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室被害人任某家中,盗走白色“苹果”牌IPAD某板电脑一台、卡号为08×××75的长安通公交卡一张后逃离现场。破案后,长安通公交卡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7、2014年12月某日,成某来到本市高新区XXX小区,进入该小区X号楼X单元X室被害人权某家中,盗走十余瓶茅台酒后逃离现场。破案后,部分赃物未追回。8、2015年1月1日,成某来到本市高新区XXX小区,进入该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室被害人冉某家中,盗走兔年生肖银条两套、1990版邮票年册一套、1991版邮票年册一套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9、2015年1月某日,成某来到本市雁塔区XXX小区,进入该小区X号楼X室被害人孙某家中,盗走420美元(折合人民币2574.432元)、软中华香烟一条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领条、收据、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等;证人陈某、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任某、袁某、冉某、续某、权某、孙某、尹某、张某乙、刘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执行至2017年7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成某退赔被害人续某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2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574.432元。涉案未追回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家琪人民陪审员 李小芳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