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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072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海泉与布任嘎日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泉,布仁嘎日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0726执3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泉,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新巴尔虎左旗地税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布仁嘎日玛,女,1978年7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杨海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布仁嘎日玛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额55608元及执行费734.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