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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6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海玉与张文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玉,张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玉,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执行人张文新,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张海玉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约定2016年6月1日被执行人张文新承诺自动履行劳务费16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代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