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5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揭平英与盛传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平英,盛传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5667号原告揭平英,居民。被告盛传兴,居民。原告揭平英与被告盛传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揭平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盛传兴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揭平英撤回对被告盛传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揭平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振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婷附件: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