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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金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杜改丽诉丛强、王俊霞、郑州汇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力,芦福贵,兰书爱,刘俊峰,王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执字第142号申请人李力,女。被申请人芦福贵,男。被申请人兰书爱,女。被申请人刘俊峰,男。被申请人王红丽,女。李力申请执行人芦福贵、兰书爱、刘俊峰、王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33221号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518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为芦福贵、兰书爱、刘俊峰、王红丽,执行标的为:本金700000元整,未支付的合同期间利息6440元整(自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8月13日),逾期利息(自合同到期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12‰).被执行人芦福贵、兰书爱、刘俊峰、王红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红丽名下位于郑州市×××××××;将被执行人王红丽名下位于郑州市×××××××;被执行人兰书爱名下位于郑州市×××××××三套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芦福贵、兰书爱、刘俊峰、王红丽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履行上述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青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