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辉与王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王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43号原告:张辉,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华军,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张辉与被告王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王华军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胡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小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