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5民初4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415-1号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法定代表人:吴常旭,该社理事长。被告王杰,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王杰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农一卡通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杰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农一卡通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0万元。本裁���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世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