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大分理处与李安兵、袁廷、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大分理处,李安兵,袁廷,X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大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负责人赵正宏。委托代理人何成诚、张伟,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李安兵,男,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袁廷,女,汉族,1988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XXX,男,汉族,1979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大分理处与被告李安兵、袁廷、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袁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文成、人民陪审员张天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大分理处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大分理处与被告李安兵、袁廷、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2.62元,由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大分理处承担。审判长 袁 波审判员 杨文成人民陪审员张天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