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调确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中南、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中南,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调确字第29号申请人李中南。申请人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政府院内*栋*楼。法定代表人曹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光荣。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李中南、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瑾嫦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中南、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2月23日经娄底市娄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了(2015)娄联民调字第65号调解协议:一、2016年1月25日前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向李中南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从海谊燃料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款中偿还。二、利息已经按月息1.5%支付到2013年4月30日止,李中南自愿放弃从2013年5月1日起的全部借款利息。三、以上调解协议双方一起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中南、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2015)娄联民调字第65号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中南、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2015)娄联民调字第65号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瑾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文婕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