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春德与湖北佳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德,湖北佳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40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德。被执行人湖北佳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春德与被执行人湖北佳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荆州市荆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荆区劳人仲裁字(2015)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春德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佳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荆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荆区劳人仲裁字(2015)2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