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会兵与广州梦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兵,广州梦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539号原告:王会兵。被告:广州梦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假日新街瀛丰商务酒店A21室。法定代表人:向华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兵诉被告广州梦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会兵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会兵负担。审判员 王 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洑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