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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龙申请董春玲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龙,董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194号申请执行人:赵龙,住宾县。被执行人:董春玲,住宾县。本院在执行赵龙申请执行董春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春玲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赵龙彩礼款150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现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2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