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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叶元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叶元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99-1号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32号,法定代表人:朱玉南,执行董事。被告叶元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元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于天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