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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薛玉坤与郑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玉坤,郑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6)鲁140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薛玉坤被执行人:郑建平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终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建平给付申请执行人薛玉坤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1月止的执行款16000元,此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6)鲁1402执字第163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