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薛玉坤与郑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玉坤,郑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6)鲁140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薛玉坤被执行人:郑建平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终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建平给付申请执行人薛玉坤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1月止的执行款16000元,此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6)鲁1402执字第163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