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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左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秦连喜与大同汇林集团、樊亚武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连喜,……有限责任公司,樊亚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左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秦连喜,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同市大同县城西。负责人樊亚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樊亚武,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怀安县人,…….。申请执行人秦连喜与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樊亚武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左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左劳仲裁字(2013)第11号裁决书,于2014年5月5日、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樊亚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樊亚武在银行的存款124824元(包括案件执行费)。二、如银行无存款,可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刚审判员  李世斌审判员  魏少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先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