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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于振梅诉刘昂、伊犁奥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梅,刘昂,伊犁奥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67号原告:于振梅,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侯志军,新疆新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蒲延国,住伊宁市。被告:刘昂,住伊宁市。被告:伊犁奥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振梅诉被告刘昂、伊犁奥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振梅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振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荣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