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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贵春与陈树坤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树坤,陈贵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树坤,男,1960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贵春,男,1952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委托代理人:冯爱凤,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树坤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双方父辈是否分家的基本事实不清,且陈树坤已就相关问题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世民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