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贵春与陈树坤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树坤,陈贵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树坤,男,1960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贵春,男,1952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委托代理人:冯爱凤,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树坤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双方父辈是否分家的基本事实不清,且陈树坤已就相关问题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世民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