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友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宋士伟、田野与韩晓非、韩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士伟,田野,韩晓非,韩立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友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宋士伟,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原告田野,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委托代理人王英福,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晓非,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韩立奎,男,194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宋士伟、田野与被告韩晓非、韩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士伟、田野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英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晓非、韩立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士伟、田野诉称:2015年3月13日被告韩晓非向二原告借款12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5月12日,被告韩立奎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韩晓非未能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二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韩晓非、韩立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及答辩。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宋士伟、田野举证如下:借款合同一份、收据一张,证明被告韩晓非于2015年3月13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2015年5月12日还清,担保人为韩立奎,约定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借款。被告韩晓非、韩立奎均未到庭质证。本院对二份证据予以确认。本案在举证期限内,被告韩晓非、韩立奎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依据上述证据及庭审中原告姜春波的陈述,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3月13日,原告田野、宋士伟与被告韩晓非、韩立奎签订借款合同,被告韩晓非向二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了收条;合同中约定此款于2015年5月12日还清,被告韩立奎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韩晓非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韩晓非、韩立奎连带偿还原告宋士伟、田野借款本金12万元及支付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判决之日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韩晓非向原告宋士伟、田野借款12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具了借款收据,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债权债务清楚,欠款数额明确,因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给付责任,故本院对二原告请求被告韩晓非给付借款12万元的请求鱼鱼支持;被告韩立奎作为被告韩晓非借款的担保人,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属于约定不明,应确定为连带保证,故本院对二原告请求被告韩立奎对被告韩晓非承担连带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欠款利息,因被告韩晓非向二原告借款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2日,故其主张利息的起止时间应从2015年5月13日起至本院作出判决之日(2016年1月22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4021元{[(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6月27日计48日:12万元×5.10%÷360日×47日=799元)+(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8月25日计59日:12万元×4.85%÷360日×59日=954元)+(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0月23日计59日:12万元×4.60%÷360日×59日=905元)+(2015年10月24日至2016年1月25日计94日:12万元×4.35%÷360日×94日=1363元)]=402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韩晓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宋士伟、田野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利息4021元,两项合计124021元。被告韩立奎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庆丰代理审判员 吕春辉人民陪审员 潘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