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刑更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唐映生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548号罪犯唐映生。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3)常鼎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映生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八年三月十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唐映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年龄较高,且手部残疾,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12月十二日止,共获考核分10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假释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老病残罪犯认定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唐映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映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映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