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光辉、夏顺月等与石振献、任祥珍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光辉,夏顺月,王玉英,王玉霞,石振献,任祥珍,任祥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申1号原审原告王光辉,男,194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潢川县定城街道办事处。原审原告夏顺月,女,195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光辉之妻。原审原告王玉英,女,195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系王光辉之妹。原审原告王玉霞,女,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系王光辉之妹。委托代理人王光辉,男,系夏顺月丈夫,王玉英、王玉霞之哥。委托代理人王磊。原审被告石振献,男,1963年7月16日生,汉族。原审被告任祥珍,女,1965年8月11日生,住潢川县张集乡。系石振献之妻。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任祥全,男,汉族。系任祥珍之哥。原审被告任祥全,男,1962年2月4日生,汉族,住潢川县定城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肖向锋,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光辉、夏顺月、王玉英、王玉霞与原审被告石振献、任祥全、任祥珍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2)潢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国霞人民陪审员 蔡苗苗人民陪审员 袁卫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