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4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陆金焕与沈成良、许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金焕,沈成良,许小红,姚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489号原告陆金焕。委托代理姚利明,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成良。被告许小红。原告陆金焕诉被告沈成良、许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严潇丹适用简易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金焕的委托代理人姚利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成良、许小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金焕诉称:被告沈成良、许小红于1998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沈成良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书面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如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则出借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届时出借人为主张自身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为主张债权所支出的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汇入被告沈成良账户100000元,并在借据反面出具收条一份予以确认。之后,被告沈成良为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4年1月28日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1月29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汇入被告沈成良账户50000元。因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于2015年9月4日与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代理费13500元,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5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用13500元。被告沈成良、许小红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借据(背面附收条),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转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卡卡转账,结婚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合同,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沈成良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沈成良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本案借款形成于被告沈成良与被告许小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告许小红既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被告沈成良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关于代理费承担的问题,鉴于案件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代理费5000元。综上,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沈成良、许小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陆金焕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以1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3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另50000元自2015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沈成良、许小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陆金焕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代理费用5000元;三、驳回陆金焕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0元,由陆金焕负担144元,沈成良、许小红负担42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严潇丹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