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吕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32号原告吕某某,男,6岁。法定代理人李某,女,38岁。委托代理人刘小艳,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芳,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乙,男,47岁。原告吕某某与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受理决定,2016年1月7日向原告吕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1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