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吕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32号原告吕某某,男,6岁。法定代理人李某,女,38岁。委托代理人刘小艳,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芳,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乙,男,47岁。原告吕某某与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受理决定,2016年1月7日向原告吕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1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